• 手机号码:13173036061
  • 联 系 QQ:1984652407
  • 电子邮箱:wshj1125@163.com
  • 执业证号:13701201110805523
  • 所在地区:山东 - 济南 - 历下区
  • 执业机构: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50000
  •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204-206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品牌服务>>婚姻家庭>>正文

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5种人

来源:王胜军律师网 | 作者:王胜军 | 时间:2017/10/30

欢迎您访问王胜军律师网站,很高兴能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方面的难题,都可以来电咨询,我的手机号码:13173036061!祝您生活愉快!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