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谊公司诉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命令纠纷案
来源:王胜军律师网 | 作者:王胜军 | 时间:2019/12/24
案例:聊城市牧谊养殖有限公司诉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产清理行政命令纠纷一案。
原告:聊城市牧谊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谊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2016年1月聊城市牧谊养殖有限公司成立,2月份投入大量资金租赁场地,引进种猪,并办理相关的养殖立项、环评等手续手续,从事种猪养殖和销售;2017年4月14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下发《东昌府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修订稿)》,将牧谊公司所在位置调整为禁养区,2017年5月24日,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环保办公室向牧谊公司下发《通知》,认为牧谊公司在没有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属于非法企业,应予取缔,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清理设备、原材料和产品,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牧谊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发回一审继续审理,2019年11月2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公室向牧谊公司下发涉案《通知》属于超越职权,该《通知》亦未注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应当视为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公室下发的涉案《通知》适用法律错误,故该《通知》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公室2017年5月24日向原告聊城市牧谊养殖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比较多,包括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诉行为依据是否充分,诉求是否适当等问题,也因此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和发回继续审理等程序,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任何案件进行诉讼均应经过细致的分析,并需根据案件进展能够及时作出相应的对策,争取能够说服审判人员支持己方诉求,尽量避免因前期准备不全面或法律适用存疑,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山东济南王胜军律师
已亥年丙子月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