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对居民隔离管控(临时管控)措施?
来源:王胜军律师网 | 作者:王胜军 | 时间:2022/11/27
社区居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对居民隔离管控(临时管控)措施?
这个问题在疫情防控初期就有不少疑问,近期网络出现“居民拒封小区报警 警察让社区拿依据”新闻报道,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和答案,个人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规定上寻找依据和答案。
在分析之前,需要阐明一个基本常识,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现在很少见到村、居委会单方盖章决定临时管控的,因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足以支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会)有权单方对居民实施隔离管控措施。更多的内容显示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管控,因为村、居委会有义务和职责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一,“临时管控措施”、“隔离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分析,对有关传染病的隔离属于应对传染病的控制危险扩大的预防控制措施;违法实施预防、控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隔离管控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
二,哪些部门有权决定实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决定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权实施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三、社区居委和村民委员、基层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有什么职责和职权?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委会有办理本村居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我们在传染病防止过程中,不应随意对法律条款的文意作扩大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七十八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三十三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个人认为社区居委和村民委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更作扮演的是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我们应该为社区和基层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巨大付出点赞,积极支持和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望疫情早日过去,生活、工作秩序尽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