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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王胜军律师网 | 作者:王胜军 | 时间:2017/12/28

   案情简介: 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山东**有限公司,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本案,并向山东**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告所在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应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实体上也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情况。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沟通交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正银亭公司认为山东银盾公司擅自使用中正银亭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出了删除官网和网络上含有“警银亭”文字的商业宣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因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本案已开始已送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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